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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院公开信息: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0-12-24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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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分述如下:

  一、患者的权利:

  (1)    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    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    知情同意权(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新的信息

  (4)    隐私权(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5)    自主权

  (6)    拒绝治疗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    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设权(无监督权)

  (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条例规定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    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    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    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    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    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    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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