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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山医院2010年12月20日版《药品目录》

2010-12-29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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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2005版药品目录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1.新版《药品目录》在2005版的基础上作出了如下调整:(1) 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828种新药,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90个品种;(2)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依照甲类支付的药品;(3)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4) 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2.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品种3896个,包括西药1845个,中成药2051个(含民族药71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5个;中药饮片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27种,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和药材。

  3.西药和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甲类以及乙类10%或20%自负支付;中药饮片及药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4.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不列入新版《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与管理,即:如药物涉及的项目医保支付,则该放射性药物医保支付;反之,则不支付。比如:组织间粒子植入术(包括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化疗药物粒子植入术)收费标准300元,为非医保支付项目,2010年12月20日前放射性粒子、药物粒子医保可支付,12月20日后医保将不予支付。

  5.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保人员因甲类传染病治疗用药及实行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范围内使用的药品,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6.新版《药品目录》“限定支付及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1)“限定支付及备注”(本院药品前标注“^”的药品)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限定支付及备注”(本院药品前标注“^”的药品)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3)“限定支付及备注”(本院药品前标注“^”的药品)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依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4)“限定支付及备注”(本院药品前标注“^”的药品)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前列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5)“限定支付及备注”(本院药品前标注“*”的药品)一栏标含“*”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住院或急诊抢救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其他情况需自费。

  (上海中山医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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